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》和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》,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,增创丽水营商环境新优势,近日,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出台《丽水市消防管理十服务、十不罚助企举措》(以下简称“举措”)。
“举措”的“十服务”包含以下内容:
简化消防审批,承诺容缺即办。企业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作出承诺的可直接予以许可。对于非首次申报项目的,如确定平面图等资料未发生变化,申请人不需重复提供。
优化信用修复,轻违免申快办。优化信用修复程序,将信用修复申请的审核期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。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警告、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,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轻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,主动帮助企业申请并完成信用修复,企业无需自己申请。
压降检查频次,确保无事不扰。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监管对象年度抽查频次不超过两次,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。年度内首次行政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,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检查。深化消防安全“白名单”制度,对名单内的企业年度抽查频次不超过一次。
公开检查计划,科学择重抽查。规范“双随机”检查,每月公布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查单位名录,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。完善监管对象消防标签体系,除重点单位抽查外,较高火灾风险行业的单位数量达到检查任务数90%以上。
严控专项检查,杜绝扩大范围。经评估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,应当经法制审核、集体讨论后,报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向社会公布。加强检查对象精准性评估,不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干扰其他企业。
灵活检查方式,推行远程核查。通过非现场检查、信息共享、书面核查、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,不再实施现场检查。企业通过上传完成整改承诺书、实地整改照片等材料可以印证隐患已整改的,不再进行实地复查。
提升火调效率,缩减封闭范围。最大限度缩小火灾现场封闭范围,适用轻微火灾登记程序的,企业无异议并签字确认的,即可清理现场。适用简易、一般火灾调查程序的,仅封闭与火灾相关区域及部位,从速助企恢复生产经营。
突出查教结合,企业有约必应。公开申请渠道,企业按需提出申请,结合“双随机”检查,采取“边检查边教学”等方式,同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,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预案,指导企业开展应急疏散演练。
开放预约渠道,优化宣传体验。线上线下双渠道接受预约参观,欢迎企业组织员工走进消防科普教育馆、消防救援站,采取集中培训、实地体验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科普活动,帮助企业员工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。
严管技服机构,保障服务质量。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,通过专项检查、公示信用等级和监管信息等方式,严格约束第三方执业行为,督促其提升依法执业能力,促进诚信经营,为企业提供科学精准、客观全面的技术服务。
在“十不罚”方面,“举措”明确企业存在下列常见违法行为,满足有关条件的,不予行政处罚,其中涉及有关情形认定的,按照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执行。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,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,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(在2年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,下同),属于较轻违法情形,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。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,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属于较轻违法情形,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。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属于较轻违法情形,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。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,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当场改正。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当场改正。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占用防火间距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属于较轻违法情形,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。
违反《浙江省消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,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,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充电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当场改正。
违反《浙江省消防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,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自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取得消防设施检测报告。
违反《浙江省消防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,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。
违反《浙江省消防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,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,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当场改正。
除上述外,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,依法不予处罚。但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从重处罚: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;拒不整改,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;违法行为情节恶劣,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;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、谎报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。
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后,能及时处置并引导人员疏散,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,经查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,依法从轻处罚、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: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;制定并落实防火检查、巡查、检测、消控室值班、消除火灾隐患、宣传教育培训、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安全制度、规程;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;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。
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,消防部门将以“双十”助企举措的出台为契机,坚持“管住风险、无事不扰”,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改革,做到问需与破题并重、执法与服务同行,以“履职更优”助力“营商无忧”。